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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03號吳佩燕之開庭通知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佩燕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03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雅真
- 發布日期:112-05-19
- 更新日期:112-05-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