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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9號鄭麗琴、鄭丞志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誠111重訴89字第167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鄭麗琴、鄭丞志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重訴字第89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
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盈伸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