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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9860號沈鍵鈞即沈明光之拍賣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1司執賢字第4986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沈鍵鈞即沈明光之拍賣通知(特別變賣程序)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98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沈鍵鈞即沈明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12竹金職方字第33號),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賢股書記官林瓐姍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