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27號林瑩蒼之民事準備㈡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明111訴727字第0185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7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林瑩蒼之民                  事準備㈡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準備㈡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林瑩蒼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王恬如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