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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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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3號王俊傑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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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刑心112交訴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俊傑之傳票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交訴字第53號被告王俊傑公共危險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佳穎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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