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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暫字第17號彭欣蒂(PENG CYNDI CRUZ)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福112年度家暫字第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彭欣蒂(PENG CYNDI CRUZ)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暫字第17號暫時處分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聲請駁回。(※主文中依法不得公開之資訊,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情形,應注意遮掩※)
書記官 沈藝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