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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46號陳健德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月111訴字第1046號
主 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46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陳健德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白瑋伶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