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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97號鄭富謙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富謙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簡字第19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1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霽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