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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66號徐千詠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徐千詠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6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佩鈴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