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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謝振乾即林水和之繼承人之裁定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謝振乾即林水和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陳佩瑩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