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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000199號蔡誌君之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各一件
發文日期:112年5月25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春112竹簡199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99號返還消費借貸款
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蔡誌君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裁定
正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起訴狀
繕本、裁定正本各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
力。
書 記 官 范欣蘋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