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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原交簡字第9號陳美玲之簡易判決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刑正112竹北原交簡9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美玲之簡易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北原交簡字第9號被告陳美玲公共危
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旎娜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