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8等號童文輝之開庭通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國內公示送達被告童文輝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4件;國內公示送達相對人童文輝之調解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重訴字第98號、112年度重訴字第99號、112年度訴字第550號、112年度訴字第553號、11 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88號損害賠償事件認有公告必要。
二、應送達之各案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各通知書通知如下:
㈠112年度重訴字第98號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㈡112年度重訴字第99號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㈢112年度訴字第550號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程序。
㈣112年度訴字第553號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㈤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88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調解程序。
四、被告即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五、另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88號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注意以下各項: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裁處罰鍰,並得視為調解不成立。
(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書 記 官 陳麗麗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