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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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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000108號李鴻志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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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秋112竹小108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小字第108號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應送達與李鴻志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
          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
          力。




  
書  記  官  蕭宛琴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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