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000148號黃信淵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秋112竹小148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小字第14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
          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黃信淵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黃信淵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蕭宛琴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