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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再簡字第000004號陳淑芬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秋111竹再簡4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竹再簡字第4號再審之訴事件,
應送達與陳淑芬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
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
力。
書 記 官 蕭宛琴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