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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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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9號鄭美玲等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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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康112訴169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鄭美玲、被告劉春彥、抵押權人陳秀珠、抵押權人陳美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訴字第16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郭家慧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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