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09號陳奕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廉112竹北簡309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奕嘉之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09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曾煜智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