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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09號陳奕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廉112竹北簡309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奕嘉之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09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曾煜智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