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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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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000129號孔大芳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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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秋112竹簡129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2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孔大芳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孔大芳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蕭宛琴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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