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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000083號王清順之起訴狀繕本、調解期日通知書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清順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8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4調解。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若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注意以下各項: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裁處罰鍰,並得視為調解不成立。
(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5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 記 官 陳佩瑩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