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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896號李翃瑋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治112訴896字第718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96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李翃瑋之
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即被告李翃瑋得隨時
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96號
原 告 翁儷芯 住台北市中正區汀洲路二段243號7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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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李翃瑋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行關於「111年11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11月30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書 記 官 高嘉彤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