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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536號千齊車業即宥銓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廉112訴字第5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6號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千齊車業即宥銓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千齊車業即宥銓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原 告 曾國崴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兆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禾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複代理人 鍾若琪律師
被 告 千齊車業即宥銓(真實地址不明、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 發布日期:113-02-25
- 更新日期:113-02-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