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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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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536號千齊車業即宥銓之判決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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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廉112訴字第5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6號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千齊車業即宥銓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千齊車業即宥銓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原   告 曾國崴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兆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禾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複代理人  鍾若琪律師
被   告 千齊車業即宥銓(真實地址不明、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 發布日期:113-02-25
  • 更新日期:113-02-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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