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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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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3728號鍾祥清之扣押存款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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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3司執文字第37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祥清之扣押存款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728號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鍾祥清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新竹龍山西路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扣除手續費後,不足壹仟元,不予扣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文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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