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05號黃清輝即黃柏堯之通知行使權利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敏113聲5字第6899號
主 旨:國內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號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應送達予
相對人黃清輝即黃柏堯之行使權利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行使權利函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行使權利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上開函文節錄:
㈠主旨:通知黃清輝即黃柏堯於文到二十一日內,就其因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56號假
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
㈡說明:
1、依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月4日聲請狀辦理。
2、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黃清輝即黃柏堯為本件受擔保利益人,本院依
供擔保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應通知黃清輝即黃柏堯如主旨所示,黃
清輝即黃柏堯如逾期未行使權利並為證明,依前述法條規定,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即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
書 記 官 陳麗麗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