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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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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調字第001111號陳振勇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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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振勇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小調字第111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調解。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五、若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注意以下各項: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裁處罰鍰,並得視為調解不成立。
          (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5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  記  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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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3170541482_001pdf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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