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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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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23337號洪新憲即洪建雄之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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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2司執豪字第233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新憲即洪建雄之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通知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3337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洪新憲即洪建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12竹金職方字第172號),應送達如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主旨)節錄如下:茲定於民國113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起於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標室開始投標,並於上午11時整當眾開標(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請準時到場。(拍賣地點:台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


民事執行處豪股書記官 呂美燕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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