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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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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140號被告許國銘晉、被告許雅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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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康111訴140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0號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許國銘晉、被告許雅婷之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李巧雄  住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被   告 劉美億  住詳卷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國晉  設詳卷
被    告 許雅婷   住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第六項、第十一項、第十四項關於「許弘鈞即許國明」記載,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許弘鈞即許國明」記載,均應更正為「許弘鈞即許國銘」。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均重覆記載「被告葉子詩」姓名,其中贅載一次之「被告葉子詩」,應予刪除。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書  記  官  郭家慧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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