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140號被告許國銘晉、被告許雅婷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康111訴140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0號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許國銘晉、被告許雅婷之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李巧雄 住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被 告 劉美億 住詳卷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國晉 設詳卷
被 告 許雅婷 住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第六項、第十一項、第十四項關於「許弘鈞即許國明」記載,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許弘鈞即許國明」記載,均應更正為「許弘鈞即許國銘」。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均重覆記載「被告葉子詩」姓名,其中贅載一次之「被告葉子詩」,應予刪除。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書 記 官 郭家慧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