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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000002號吳姵萱之裁定徐槿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寬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吳姵萱之調查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
、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號認可收養子女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關係人吳姵萱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5 法庭(法院地址: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
段265號)開調查庭關係人吳姵萱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秀子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