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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181號被告童文輝、被告郭庭維之函一件。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月112訴11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81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被告童文輝、被告郭庭維之視為撤回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視為撤回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童文輝、被告郭庭維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白瑋伶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