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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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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181號被告童文輝、被告郭庭維之函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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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月112訴11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81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被告童文輝、被告郭庭維之視為撤回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視為撤回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童文輝、被告郭庭維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白瑋伶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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