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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000209號原告雷艷紅之裁定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月113補2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09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原告雷艷紅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雷艷紅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下:
原 告 雷艷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雅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書 記 官 白瑋伶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