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000014號陳揚信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小字第1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陳揚信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陳揚信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14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〇〇〇〇
送達代收人 陳〇〇
訴訟代理人 王〇〇
被 告 陳揚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〇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 記 官 林一心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