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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000862號陳玟憲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小字第86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陳玟憲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陳玟憲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112年度竹小字第86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〇〇
送達代收人 陳〇〇
訴訟代理人 潘〇〇
被 告 陳玟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〇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書 記 官 林一心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