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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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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東小字第000055號廖維君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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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廖維君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竹東小字第55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竹東民事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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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Q142321615_001pdf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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