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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500號馬于婷之言詞辯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康112訴字第500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馬于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訴字第500號返還工程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郭家慧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