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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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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000020號姜瑀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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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姜瑀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竹簡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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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3170541482_001pdf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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