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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001878號曾文雄之解交提存物(現金)、領款通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0司執莊字第187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文雄之解交提存物(現金)、領款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878號曾文照兼曾楊金菊之繼承人等與曾文雄間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
(一)請將債務人原得領取之提存款新臺幣22,535,014元及利息,逕向本處支付。
(二)請於文到10日後20日內(扣除例假日),攜帶國民身分證(並影印2份)、印章及本通知,至本院出納室具領案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莊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