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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000055號潘明雄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新院玉刑善112原交易字第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潘明雄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原交易字第55號被告潘明雄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蘇鈺婷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