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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60182號姜瑀珊之執行命令1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2司執禹字第601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姜瑀珊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0182號梁海平與姜瑀珊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准許債權人梁海平向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收取存款債權金額新台幣1,320,953元(不含手續費新台幣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禹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禹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