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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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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000642號張順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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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642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張順吉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張順吉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當事人欄:僅節錄稱謂姓名、事件欄、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642號
原   告 宋OO
訴訟代理人 林OO律師
被   告 張順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OO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霽
書  記  官  楊霽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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