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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000642號張順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642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張順吉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張順吉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當事人欄:僅節錄稱謂姓名、事件欄、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642號
原 告 宋OO
訴訟代理人 林OO律師
被 告 張順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OO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霽
書 記 官 楊霽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