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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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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21號吳伏梅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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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刑安113聲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具保人吳伏梅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聲字第21號被告鍾享桓沒入保證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戴筑芸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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