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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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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聲字第000008號陳玉龍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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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3司執聲孔字第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玉龍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聲字第8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玉龍間確定執行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依職權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債務人應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27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孔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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