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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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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000489號張盛炫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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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事112年度家聲字第48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盛炫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聲字第489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盛炫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陳秀子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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