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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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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000121號被告PHAN VAN BAO(中譯:潘文寶)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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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月113竹北簡1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PHAN VAN BAO(中譯:潘文寶)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2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白瑋伶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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