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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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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13號黃士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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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黃士杰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13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士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林毓青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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