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000805號陳方群之判決

字型大小: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805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陳方群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陳方群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送達代收人賴錦新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陳方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 記 官 陳佩瑩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