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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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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000376號李紫彤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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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376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李紫彤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李紫彤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376號
原   告 林〇〇
被   告 李紫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1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〇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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