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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000840號楊晉嶄即楊修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春112竹小840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楊晉嶄即楊修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一項第一款、第150條、第151
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小字第840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上午9時4
5分,在本院第1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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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O152341297_001pdf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