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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51號阮氏秋草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謙112年度婚字第2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阮氏秋草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
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51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
62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阮氏秋草得於
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蕭○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由
原告單獨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邱文彬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