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000739號李益彰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康112竹北小739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39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李益彰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李益彰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3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詳卷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盧祈翰
送達代收人 王崇恩
被 告 李益彰 住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書 記 官 郭家慧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