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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000664號吳憶卿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倫112年度竹北簡字第6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66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吳憶卿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吳憶卿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楊富淞
被 告 張敏柔
吳憶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書 記 官 彭富榮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